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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

公 教 人 員 婚 喪 生 育 補 助 表
項目
補助基準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
    
 
說明:
一、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三個月內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六個月。
二、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三、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四、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五、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妊娠週數大於二十週,小於三十七週生產。
六、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
七、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五個月薪俸額。
結婚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生育補助
二個月薪俸額
一、支給對象及條件
(一)配偶分娩或早產;未婚男性公教人員於非婚生子女出生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認領,並與其生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三)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二、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三、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葬補助
 
 
父母、配偶死亡
 
五個月薪俸額
一、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二、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三、子女以未滿二十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女年滿二十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一)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二)無力謀生。
四、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三)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之重大傷病且不能自謀生活。
 
子女
死亡
 
三個月薪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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